轉售預售屋有虧損 可列財產損失

發佈時間: 2018-01-04 15:04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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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濟日報 房市波動起伏,若民眾轉售預售屋有虧損,出現財產交易損失,北區國稅局指出,據所得稅法規定,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,其每年度的扣除額,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,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,或是扣除不足者,得以隨後三年的才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。 北區國稅局提到,收到某甲君來電,表示他過去以6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,而隨後以550萬元售出,產生50萬元的財產交易損失。北區國稅局指出,甲君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,可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中列報,扣除該年度財產交易損失50萬元,而若是該申報年度甲君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、或是經扣除後仍有不足者,得可在隨後的三的年度,也就是107、108與109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。 國稅局官員也提到,若納稅義務人主張有財產交易實際損失,由於後續三個年度仍有扣除抵稅的權利,這部分國稅局會去再針對資金作查詢,確認有此筆損失的存在。 此外,甲君另外還詢問國稅局,此筆交易損失是否可自其薪資扣除額扣除?對此,國稅局官員指出,依據所得稅法規定,此筆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,無法自其他類別的所得中扣除。 北區國稅局提醒,納稅義務人有轉售預售屋並取得買賣價差時,應依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,辦理綜合所得稅的申報。若有短漏報之事宜,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,也應儘速照稅捐稽徵法規定,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,否則據規定,除補稅外還可另外罰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。 原發文處:http://lnk.pics/4TEFC